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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新訊

備用電源系統三重奏

參考資料之來源及日期: “A Trio of Standby Power System Options ” , Sep 18, 2018, (網頁:https://www.ecmweb.com/code-basics/trio-standby-power-system-options)
參考資料之作者:Mike Holt


      電力是經濟成長的原動力,是人民生活高度依賴的能源,尤其在醫院加護病房、手術室,或當室內發生火災時所需之逃生照明。我國更有半導體科技大廠、企業網路或電腦機房等,對電力穩定性要求甚高,倘未設置緊急供電系統、不斷電系統及備援系統,則於無預警停電當下,將造成龐大損失。因此我國建築、消防法規均有要求設置緊急供電系統,許多用戶亦會設置備用電源系統,以資因應。

      參考資料之作者Mike表示,針對前述特殊狀況,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已訂定3種備用電源系統相關規定,並有其恢復供電之優先性與及時性。以下依備用電源系統優先次序介紹如下:第1種稱為緊急供電系統(NEC Art. 700),係指最優先且快速恢復供電的設備所總成之系統;第2種稱為應法規要求設置之備用電源系統(NEC Art. 701);第3種稱為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NEC Art. 702)。

      第1種緊急供電系統,係用於幫助人員因應緊急狀況(例如逃生路徑之照明),且須在斷電後10秒以內恢復供電(NEC 700.12)。第2種法規要求設置之備用電源系統,係幫助消防救援行動或抑制造成人員健康之危害(例如提供通風或排煙系統之電力),且須在斷電後60秒以內恢復供電(NEC 701.12)。第3種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係為保護公共或私人設施或財產需要,避免經濟損失或業務中斷而設,恢復供電之時間要求則由用戶自行依業務風險評估決定,美國國家電工法規並不特別要求。

      我國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5條規定,有提到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現已修正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則依該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包括專用回路與明顯標示,耐熱之電線材質、配線方法等。雖我國現行「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亦於第33條有提到緊急照明之電源設置,並於第191條與第405條分別針對具有自備電源之低壓與高壓用戶,應設有當切換供電源至自備電源時,可同時啟斷電業電源之開關或裝置。惟考量我國國情需要及政府權責劃分方式,上開美國國家電工法規相關規範,應訂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築技術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或其他法規,仍需經各方專家學者多方考量審酌。

(有關美國NEC規定進一步內容介紹詳見參考網頁)

經濟部能源局107年度「電力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及業務推動計畫(2/2)」
台灣綜合研究院電力工程研究團隊 編輯
意見信箱: tri-power@tr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