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家電力供應與使用之安全保障,《電業法》第25條明文發電設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第32條明文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依上開法律授權條文,訂定《發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等電力工程技術法規,並由經濟部能源局負責執行。
鑒於國內電力工程行業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變遷,經濟部能源局對於上述法規一方面進行滾動檢討,一方面辦理宣導訓練。為使法規變動相關訊息讓有關業者及民眾容易取得,遂透過本網站作為傳遞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