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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新訊

緊急照明設備的新思維

參考資料之來源及日期:“New Considerations in Emergency Lighting”, Apr 17, 2018
網頁:http://www.ecmweb.com/lighting-control/new-considerations-emergency-lighting
參考資料之作者:Alvaro Garcia

  緊急照明設備一般係指在正常電力中斷時,繼續提供緊急照明效果的一種設備,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居室、工作場所及避難通道的最低能見度,以便能於短暫時間內結束工作或緊急狀況時引導避難順利逃生。因此如何妥善的設置緊急照明設備,避免停電災難進一步擴大,為系統安全設計的重要考量。

  參考資料作者Alvaro Garcia於文中提到,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NFPA)和國際建築規範(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簡稱IBC)為緊急照明設備提供了共同標準。在緊急照明設備之設置位置上,NFPA 101: Life Safety Code規範全美所有建築物都需要於通往出入口之通道設置緊急照明設備;除此之外,IBC還進一步規範有關通往出入口之門亦需遵守規範提供緊急照明,且室外型緊急照明設備亦需具備自該出入口之門外照亮通往該出入口之通道。在緊急照明設備所提供之照度規範上,NFPA 101和IBC 2012要求通往出入口之通道,緊急照明設備所提供之平均照度至少需要最低1呎燭光(Footcandle,簡稱fc),大約為10.76勒克司(Illuminance,簡稱lux)的照度;除此之外,NFPA還進一步規範緊急照明用燈具(以下稱緊急照明燈)必須在停電後10秒內亮起,其燈具需能持續1.5小時以上,且平均照度仍能維持在0.6尺燭光以上。然而,涉及緊急照明設備的建築規範在全美各地均有所差異,例如紐約市要求緊急照明燈必須裝設鋼製外殼,並且必須至少有2fc的照度。此外,考量不同類型之建築物,所需的逃生時間不一樣,故不同建築物(例如雙層別墅與摩天大樓),其緊急照明設備相關規範亦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作者Alvaro Garcia亦於文中提到,由於NFPA規定供緊急照明燈,其燈具需能持續1.5小時以上,因此實務上逐漸揚棄鹵素燈,熒光燈和其他類型的燈,而改採用LED燈具。這是因為LED燈具具有耗能少、體積小的優點,因此相當容易符合上開規範。並且可將獨立LED緊急照明燈安裝在現有的一般照明用燈具中,搭配本身的驅動器、電源組、甚至無線通訊裝置(例如採用藍芽等技術,提供遠端監控和遙控用),即可不需要額外增設的緊急照明燈具。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版美國國際電工法規(NEC)於700.16中即規範了緊急照明設備應具備出口照明、出口標示燈,及其他所有指定之必要照明燈具。同時亦於2011年版NEC 700.12中具體要求緊急照明之單元設備應具備可充電蓄電池、蓄電池充電裝置、燈泡及電驛。

  在我國的情況中,由於緊急照明涉及裝置設置線路及消防安全,因此係分別明訂於《屋內裝置線路規則》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範內。例如依據《屋內裝置線路規則》第33條規定「限時開關之電源及緊急照明之電源得接於接戶開關之電源側,但須於電度表之負載側。」,我國已針對緊急照明設備之配管配線有所規範。並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亦有針對緊急照明設備的裝置線路及照度設置位置有所要求,例如該標準第176條規定,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須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以及第178條即規範緊急照明燈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之水平面照度,應在10勒克司以上。

  然而,無論是我國之《屋內裝置線路規則》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均僅就緊急照明設備做一般規範。因此,未來我國專業人員在設置緊急照明設備裝置線路位置時,除依循我國相關法令外,亦得參考NEC、NFPA及IBC或其他較為具體規範,以達到在緊急狀況時安全引導避難並順利逃生之目的。

(有關「緊急照明設備的新思路」之進一步內容說明詳見參考網頁)

經濟部能源局107年度「電力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及業務推動計畫」
台灣綜合研究院電力工程研究團隊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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