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於114年5月9日公告,即日起正式施行,惟第5章第11節至第7章(第 595~902 條)及第9章第1節至第3節(第 970~1003 條)條文,自公告日後一年施行。為協助各界瞭解新版法規,本技術手冊針對實務上易混淆處提供說明,俾供各界參考。
注意:本技術手冊所提供之說明、圖例等非為設計、施作唯一方式。
各章節內容及條號臚列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1~15條)
第二章、配線與保護 (第16~110條)
第三章、一般器具及設備 (第111~286條)
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 (第287~462條)
第五章、特殊場所 (第463~710條) ※第 595~902 條自115年5月9日起施行
第六章、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711~846條)※自115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七章、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第847~902條)※自115年5月9日起施行
第八章、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第903~969條)
第九章、特殊狀況及電度表裝置 (第970~1011條)※第 970~1003 條自115年5月9日起施行
第十章、附則 (第1012~10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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