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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案修正公告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隨現代用戶用電配線材料、設備製造、施作工法及電能應用等技術進步,延續前次修正參考美國電工法規(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EC 2011年版)、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標準、我國國家標準(CNS)等規定,修正特殊場所、特殊設備及設施、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及特殊狀況用電等,並滾動檢討全部條文,調整章節條次,使整體一致性。其中電動車充電、太陽光電、儲能等先進系統部分,考量國內外應用技術不斷更新,爰參考較新美國電工法規2020年版規定增修。本次全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統一整併本規則裝設之用電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導線安培容量計算公式,以因應實務特殊導線線徑設計及其審查需要。(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開放進屋線採用鋁匯流排槽配線,並增訂應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鋁合金接頭及配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一千零九條)

四、調降插座漏電啟斷裝置之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值,使有較高靈敏度,對人員保障更佳。(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

五、參考國外法規對蓄電池最新規定,更新固定式蓄電池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六條)

六、增訂不同導線線徑於配電箱內所需最小配線空間要求,以防導線過度轉折破壞絕緣。(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六條)

七、修正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得超過高密度聚乙烯導線管(HDPE管)等非金屬管槽額定耐受溫度之條件,以利實務設計施作。(修正條文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八條及第四百二十四條)

八、增訂低壓電纜以不同方式敷設於電纜架之電流計算,及高壓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容積與安全電流限制,使業者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九百二十八條及第九百二十九條)

九、修正特殊場所規範範圍、危險區域劃分規定,並明確防爆器材規格差異,以利設計裝用符合防爆安全。(修正條文第四百六十三條至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百七十一條及第四百七十四條等)

十、新增醫療照護場所設計重要電力系統及其他場所緊急電源系統,以因應停電時能提供生命安全所需基本電力。(修正條文第六百十三條至第六百四十七條,及第九百七十條至第九百八十二條)

十一、要求公眾聚集場所裝用之高強度照明燈具選用耐熱導線,及提高電流安全裕度,並妥為配線,以降低火災事故。(第六百四十八條至第六百九十四條)

十二、新增民生常見用電設施例如招牌廣告燈、游泳池,與工廠特殊電力設備如電動起重機及吊車等之電力配線規定。(修正條文第七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四十六條)

十三、調整高壓電纜各種裝設方式之安全電流規定,以因應我國夏季高溫氣候。(修正條文第九百零八條)

十四、新增一個以上發電電源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之配線系統裝設規定,以確保用戶設置多重電源之用電安全。(修正條文第九百九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三條)

十五、新增集中電度表裝置規定,並要求裝設表前及表後開關,以保障人員作業安全。(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條及第一千零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