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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新規定111年3月17日生效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自107年起經濟部能源局採分期階段修法。107年7月17日修正第5章一般危險場所相關規定,修正公告即施行。之後109年2月10修正第4章低壓配線方法、器材及第5章汽車修理場、飛機棚、加油站等特殊危險場所規定,有1年緩衝期間,於110年2月11日生效,迄今上路也將滿周年了。去(110)年3月17日修正發布第1章總則、第2章電燈、用電器具、第3章低壓電動機等其他電力工程相關規定修正,也有1年緩衝期間,於今(111)年3月17日也即將生效。

        若想了解新舊規定差異,本網站法規資料庫有提供條號及關鍵字查詢,可列出同一條文在前述三個修法階段之規定內容。在新舊法修正生效期間,大家應該會非常關切~我的工程該適用新規定?還是可繼續適用舊規定?請利用本網站法規資料庫,選擇欲查詢之年度「111年度施行法規」,在條號查詢「494-1」。若您的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在111年3月17日前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就可以適用舊規定。另外法規另有規定,或為既有設施之維設,亦可適用舊規定。當然,您的工程若都不是上述情況,就需要依新規定設計施作了。

        此外,您若需要完整的條文規定內容,本網站法規資料庫下方亦有檔案可供下載使用。不過,該檔案內容僅供參考,正確條文仍以政府公報刊登為準。

        前述未提到之章節內容,包括第5章其他特殊場所、第6章特殊設備及設施、第7章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等,經濟部能源局已在進行最後階段修法,同時也會滾動檢討前述已修正發布及生效部分條文,使法規具備前後完整性與一致性。請持續關注本網站之最新消息,後續將會召開111年度法規宣導說明會,向各界說明已生效的新規定內容,以及最後階段修法之條文變動。亦請大家能踴躍參加法規宣導說明會,多方了解法規,以及早適應新規定,為優化您的工程設計施作提早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