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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新訊

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

參考資料之來源及日期:Code Q&A: Appliance Disconnecting Means, February 19, 2020

網頁:

https://www.ecmweb.com/national-electrical-code/qa/article/21123327/code-qa-appliance-disconnecting-means

參考資料之作者Mike Holt

 

用電器具之供電電路須裝設隔離設備,以確保用電器具點檢維護之安全,對此美國電工法規NEC 422.30規定,用電器具之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俾使同時切斷供應用電器具電路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

 

對於永久連接用電器具之隔離,依據NEC 422.31之規定,額定功率在 300VA 1/8 馬力以下的用電器具,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而額定功率超過 300VA 之用電器具,若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位於用電器具可視及範圍內,或位於啟斷位置可閉鎖,或具加鎖裝置者,該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

 

前述「可視及」(Within Sight)之意思,依NEC 100規定,其定義為可視及的,且兩者間之距離不超過五十英呎。我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條第29款亦有此規定,指一設備可以從另一設備處看見,或在其視線範圍內,該被指定之設備應為可見,且兩者間之距離不超過一五公尺。

 

此外,對於額定功率超過 1/8 馬力的電動器具,隔離設備必須位於用電器具的視線範圍內,或者可以透過加鎖裝置鎖定。

 

低壓電動機開關之設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附插頭可撓軟線用電器具之隔離,依NEC 422.33規定,連接插頭和連接配件時,使用可觸及之可分離式接頭或插頭與插座,得作為隔離設備用。另外,家庭用電器具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由其抽屜式箱體打開後始可觸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我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於2021317日修正發佈,其中新增訂第2章第5節之2「用電器具」專節,包含用電器具之配線與保護規範,藉以保障用電安全。

 

(有關用電器具之隔離設備相關資訊請見參考網頁)

 

經濟部能源局110年度「電力工程技術規範及高壓用電設備管理計畫(1/3)

台灣綜合研究院電力工程研究團隊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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